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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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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分署】 遠洋漁船短報漁獲量 船東及船長罰260萬元遭屏東分署扣存款查封不動產後立馬繳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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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新園一艘98噸的遠洋漁船在太平洋公海作業期間,回報1073月至5月捕獲大目鮪630公斤,該批漁獲同年7月初在前鎮漁港卸魚時,經漁業署派員檢查,赫然發現實際卸魚量高達3370公斤,顯見之前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

          屏東分署於今(111)年5月受理案件後,發現船東早在罰單開立前即已將漁船轉賣給第三人,但其名下尚有新園佔地27坪的透天厝,書記官旋即於收案翌日火速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農委會要在6月中會同到場以辦理現場查封。就在不動產現場查封前數日,船東終於出面與執行人員聯繫,表示罰款金額較高無法一次完納,遂先繳納65萬元並辦理分期,預計於今年11月繳清,繳清後屏東分署再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

          船長被移送執行時名下則無任何所得或財產,惟經執行人員職權調查後,發現船長在數家金融機構仍有存款,書記官遂火速核發扣押命令並扣到21萬餘元,船長的親友亦於日前來屏東分署將剩下的10萬餘元罰單繳清,短短不到二個月的時間,成功為國庫順利收回船長所欠的全部罰款。

          屏東分署提醒漁業經營者與船長皆應遵守相關作業規範,如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除了漁業證照會被收回或廢止外,另外會被處以最高4500萬元罰鍰,而船長無法脫免責任也可能會被開罰。拒不繳納經移送者,屏東分署一定會強力執行,以保護臺灣的國際漁業聲譽並維護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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