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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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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心關懷的執行誠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02
  • 資料點閱次數:1120

作者:小白

        行政執行機關成立之目的在於貫徹行政執行之自力執行力,除讓民眾守法之外,更須兼顧情理,使讓社會大眾對執行機關有正面之觀感,並應達成導正社會人心之風氣。

        本處曾有一義務人,其案件係因被查獲漏稅而受罰,故本處傳喚其到處時,承辦人員告知其應繳納款項,其表示該案係被其他兩人所害,並非其一人所為,且目前其能力不足,生活相當困難,希望本處可以協調其餘兩人共同負擔。

        嗣後本處承辦人員多方奔走,終於尋獲其所稱之其餘兩人,並動之以情,使其願意到處與義務人到處協調,其餘兩人終於願意共同負擔罰鍰之給付,並每人按月繳納其應分擔部份,故該案原為特專案件,目前已全部清償完畢。

        雖該義務人原本為幫派份子,無正當職業,且態度十分不友善。本處最初命其繳納,其表示政府不願幫他解決困難他也不想繳,之前承辦機關皆不願意幫其處理,且讓其心裡受到傷害,故其心態上覺得國家機關都是官僚作風,因此無繳納意願,其因本處基於公平正義之法則,找出真正之肇事者,並致力於協調其他人繳納,故其願意找一份正當之工作,每月固定償還債務。

        因此,義務人感到其意見非常受到本機關之重視,且傾聽其心聲,故願意做工還錢,將欠款還清。本處考量辦案應顧慮到義務人尊嚴之立場,讓每個人都有受到尊重的感覺,且考量其生活及其心聲,並紓緩其情緒上之委屈,故義務人對本處之作為感到溫馨,而願意處理所滯欠案件。

        行政執行之執行人員應本於「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同理心,處理每位義務人之案件,並應適度鼓勵義務人,讓其有勵志向上之精神,使社會之風氣可以轉變,並達到教化人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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