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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為何不先通知義務人繳款,就直接送本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1812
移送機關為何不先通知義務人繳款,就直接送本署各分署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1. 若移送機關係以行政處分(如稅捐繳款通知書等)作為執行名義,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行政處分已經合法送達義務人之證明文件等文書,如義務人對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無合法送達認有疑義者,得向移送機關或本署各分署查詢。
  2. 至於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非本署及各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義務人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向權責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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