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 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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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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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法務部政風小組108年9月4日政組字第10812505220號函辦理及宣導。
2.關於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
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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