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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務人員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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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2-01-08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1
資料點閱次數:10584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淺談公務人員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張景星 國家安全、新聞自由,孰輕?孰重?因認知不同,各界迭有議論,然不管如何,最重要的乃在身為公務員的每一人,都有保護公務上秘密之責任。茲提出幾點做好保密工作淺見與法令供大家參考: 一、在觀念上: (一)正確認識保密對象:保密對象非僅敵人或外國人,舉凡一切非授權參與該項機密之人員,均應視為保密之對象。 (二)匡正不良保密性格:「好奇」—愛打聽,「炫燿」—愛吹牛,此種心理為人類與生俱來之天性,惟與洩密息息相關,有賴自省惕勵,以免自毀前程。 (三)保密規定生活化:保密規定雖繁瑣,保密要求亦常造成作業不便,甚至常遭致抱怨或排斥;然而,將保密規定視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培養良好的保密習慣,就能實踐「保密是美德,洩密是恥辱」之要求。 (四)端正個人不當言行:從過去重大洩密案例研析,個人生活糜爛腐化、心緒失衡、牢騷滿腹、誤交損友、行為差池,甚或淪為有心分子控制利用,都將形成保密資料外洩的潛在危因,殊值個人警惕,惟有端正個人言行,始能恪遵保密法令,確維機密安全。 二、在做法上: (一)研析資料保密價值:各級公務人員處理文書資料,首先應具備分析文書保密價值之能力,簡言之,以軍事文書的保密價值來講,係以洩漏後足以使國家(軍事)安全或利益造成損害程度來衡量,但是,諸位也許感到困惑,而且急於想知道的答案是—衡量的標準何在?事實上,國防事務經緯萬端,舉世各國均只能做原則性的規範,而無法明訂劃分標準;不過從實際工作的體會,有一種既簡易又實際的「衡量標準」,即是「逆序思考」—假如您是敵特工或其吸收人員,又假如您是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那些軍事資料您最感興趣?獲得具有績效?再輔以「正向思考」—那些資料、文件如果為上述人員取得後,對我軍事安全或利益會造成何種損害?若能採此思維模式,實不難有效分析資料保密價值。 (二)正確文件保密標示:依照現行保密法令規定,保密標示應包含機密屬性、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保密戳記等四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1.機密屬性:區分為「軍事機密」(凡符合「軍機種類範圍準則」所規範之人事、情報、反情報、作戰演訓動員、後勤、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通信電子、主計等七類之範圍者,始得律定為軍機)、「國防秘密」(保密資料洩漏後,足以造成國防安全與利益之損害者,但它卻不屬於「軍機種類範圍準則」所規定之「軍事機密」者)及「國防以外秘密」(其他一般公務上應保密資料,均得以列入,故一般通稱為「業務秘密」)。機密屬性涉及若發生妨害秘密案件時,其處分引用不同之法令,諸如;洩漏「軍機」,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處分,「國防秘密」及「國防以外秘密」則以刑法處分,刑責差距甚大,故不可不慎。 2.機密等級:簡稱「密等」,其區分是以國家安全與利益為著眼,研析保密資料洩漏後可能造成之損害,由權責長官分別核定機密等級。 3.保密期限:機密等級核定時應一併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又任何文書均不得核定為「永久保密」;另外「機密文書未解密之前,不得銷毀」;所以,核定保密期限應注意下列限制: (1)文書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保密期限。 (2)核定保密期限屆滿者,若該文書保密價值尚未消失,應更新核定其保密期限。 (3)核定保密期限未屆滿,但該文書已喪失保密價值,應予以核定註銷其密等;惟此程序並非核准該文書銷毀。 4.保密戳記:區分藍色保密斜線戳、紅藍色之保密警語,均律定正確標示之位置,以提示文書處理流程之經手人員,恪遵保密規定。 (三)妥慎資料處理流程:保密資料從受領、處理(分辦、擬判、繕打、用印、封發)、傳遞到保管、銷毀,均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循公文收發系統處理之文書,幕僚人員一般均能符合規定;惟因應各種任務製作之會議(提、簡報)資料,幕僚研究或自簽之文書等,由於案管單位無法稽核、若簽辦單位處理流程,未能恪遵「機密」公文親持會辦、核判、編號簽收分發,限制分發數量、清點銷毀等程序,極易因管理不當,而肇生遺(散)失情事,甚至肇致洩密情事。 (四)落實資料存檔管理:依「檔案法」之精神,凡公務人員(含軍職人員)處理之公務文書均屬國家產物之範圍,均不得私藏、毀損或擅自移轉,或納入私人所擁有;故幕僚所承(簽)辦之任一文件,均應視為公務,將公文妥切處理並予完整歸檔,以免誤觸法網。實務上,仍有少數幕僚人員為便於公文處理,擅自將公文附件抽存,或將相關提報(會議)資料另行存管,甚至僅將會議通知單歸檔,而其他會議完整資料,均付諸闕如,未來該文書若解密後,經他人依法申請調閱,發現文件缺漏,相關人員將負法律責任,故不可不慎! (五)做好代理移交監督:各項業務承辦人對所經辦之密級(含)以上或重要文件、圖書(圖說)、磁片、光碟、錄音帶、抽存之附件等,均應詳細登錄於「工作處理簿」之「附加紀錄」內,業務正副主管應不定期核閱,尤其幕僚人員離、調職時應由主管監督移交並清點,以明責任;另應將「離職查會」列入重要之工作管制,且對各幕僚人員經辦之密封檔案,於離、調、退職時,應主動至檔案室辦理換封、清點及移交作業手續。 (六)恪遵通資保密紀律:各幕僚對網路系統使用人員所持有之通行碼(或密碼),應謹慎規劃管制,並實施定期與不定期變更,以期有效防杜不法使用;存放系統內通行碼之資料檔,應嚴予保護並加密處理;另系統對密碼之鍵入予變更,應具自動監控及紀錄之功能,遇有違常作業,應能發出示警訊息。 三、洩密行為與懲處法令: (一)行為:現行法令對於妨害秘密處分的行為,區分為:洩漏、交付、公示、刺探、收集、竊取、隱匿、過失、陰謀犯罪等。法律均依不同的行為,明訂處分之刑責。 (二)法令: 1.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2.刑法: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八條及第三百十八條之二規定:凡洩漏、交付、因過失洩漏或交付、或刺探、蒐集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之刑責(分處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3.檔案法: 第十三條: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第二十條:閱讀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第二十四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4.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兵役法: 第四十五條: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對於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6.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7.陸海空軍刑法(條訂版): 第二十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條: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清流月刊九十一年六月號)
收合
機關簡介
署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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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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