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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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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例如:稅款、罰鍰、勞健保費、ETC通行費、代履行費用,或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為陳情,應以何種方式提出?有無處理時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6
  • 資料點閱次數:5079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第1項)。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第2項)。」。
  • 民眾如欲以電子郵件方式陳情,可連結行政執行署「署長信箱」或各分署「首長(民意)信箱」,惟如案件有急迫處理必要(例如:撤銷扣押),建議逕洽詢該分署執行人員,俾獲得即時協助。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受理人民陳情,將依案件性質及權責歸屬,由權責機關處理,至案件處理時限則依該權責機關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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