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分署通知要到分署報告財產狀況,但當日有事情無法到場,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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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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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分署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如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所以義務人收到執行分署通知,如有事無法到場,得先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和書記官連絡,申請改定期日,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