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

禁止奢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2
  • 資料點閱次數:2016
禁止條款之產生
    就是這張照片......
  • 義務人孫○存欠稅 3 億元未清償,而於 98 年 9 月 3 日被民眾拍到帶著新婚嫩妻至臺北市微風廣場購買精品,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民眾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不公平,質疑欠錢者為何有錢買精品,卻沒錢 還債權人,有錢住豪宅,卻沒錢繳稅。立法委員吳育昇痛批政 府討稅不力,呼籲增訂「禁奢條款」。
  • 禁止奢侈浪費
  • 鑑於義務人欠繳公法上金錢債務,其名下雖無財產可供執 行,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守法履行義務之民眾極不 公平,又倘執行期間屆滿,不得再執行,義務人即可脫免義務 之履行,將造成公權力不彰,公法債權無 法實現,對於國家財政收入,亦極為不 利。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執行效 能,爰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9 條 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增訂第 17 條之 1「禁 止奢侈浪費」規定,經總統於 99 年 2 月3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91 號令公布。嗣行政院於 99 年 6 月 3 日以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好令發布第17條之1自99年6月3日施行。
禁奢條款之內涵
    禁止命令之事項
  •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 1 千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 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
    • 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 上之商品或服務。(法務部訂定,係 指 2 千元之消費)
    •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法務部訂定,係指單筆價值 2 千元之贈與或借貸)
    •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 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生活費用之限制
  • 有關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部分,法務部於 104 年 1 月 15 日公告修正如下:
  • 區域 縣市 每月生活費用
    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新竹市、新竹縣 2 萬 4,000 元
    中區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 1 萬 8,500 元
    南區 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 1 萬 8,000 元
    東區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1 萬 6,000 元
    離(外)島區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1 萬 4,000 元
奢華生活之檢舉
    公告懸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3 項規定,行 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所定義務人,關於其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 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情形,分署為調查之必要,得報請執行署 公告其事由及身分識別事項,獎勵民眾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 爆料專線(02)2633-1266
  • 執行署於 100 年 1 月 1 日辦理首批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之 1 規定之獎勵檢舉公告義務人名單計 57 人,其後按月陸續公 告,內含義務人之姓名、住所等人別資料及已核發禁止命令之內容等相關資訊,民眾如發現該公告之義務人有生活奢華或違反禁止命令情事,得檢具相關人、事、時、地、物等具體資料,例如照片、消費紀錄等,踴躍檢舉。
  • 最高獎金123萬元
  • 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確定者,得依滯欠金額,核給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之獎金。
  • 因檢舉資料而認定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並依法聲請管收確 定者,得依滯欠金額,核給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獎金。 但檢舉資料取得特別困難或對執行程序有特殊貢獻者,得核 給 20 萬元以下之獎金。
  • 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或認定違反禁止命令,限期命 義務人清償、或經裁定管收後為清償者,按其清償金額之 5% 計算,核給獎金,最高上限 100 萬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