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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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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檢附郵資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8286
關於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檢附之郵資數量,除已使用郵資機核實計費之情形外,應依本署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五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決議辦理,亦即未派代理人駐處之移送機關所移送之案件(併案移送者,以一份郵資計算),應檢附之郵資數量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四元之郵票十張,五元之郵票四張;外轄案件,機關間公文之郵寄以三十四元郵票支應;有派代理人駐處之移送機關所移送之案件,其郵資問題由各行政執行處自行與移送機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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