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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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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案件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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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13
  • 資料點閱次數:7955

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案件處理流程圖

分署聲明

流程說明: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於收狀當日將書狀送交書記官;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如有申請停止執行應即時處理-書記官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行政執行官認定異議有無理由-行政執行官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七日內核定:
1.有理由: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2.無理由: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筆錄送分案-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及卷宗送行政執行署決定-決定書認異議有理由者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聲議案卷宗於執行事件終結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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