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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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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政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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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
    小而美、小而能
  • 為符合政府組織再造「小而美」、「小而能」的精神,行政執行署致力於各項制度之建構與推動,除要求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之執行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外,更以效率為核心價值,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以「目標管理、績效評比」為業務推動方針,建立責任中心制度,對於每一執行股 訂定基本徵起責任金額,實施「賞罰分明、獎懲公平」的績效評 比制度,使得執行人員能良性競爭,提高績效。同時加強執行 人員之專業訓練,重視執行態度,貫徹清廉、效率、親切之核 心文化。並講求投資報酬率,以最少成本,獲致最高執行效益。 以創造勇於任事之機關新文化,形塑一個嶄新之企業型機關為 目標,使業務推動更為專業、有效,以樹立高效能政府之典範
效率與親切
    建立責任中心制度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之強制執行,原屬行政 執行之範圍,惟歷來司法實務 皆認行政機關不得逕就人民財產 為強制執行,僅得以法院為執行 機關(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 號、第 35 解釋)。惟此 並不符合行政法之法理,實施以 來,論者已就法理多方批評,亦 增加法院負擔,且影響行政效率 甚重,無法統一事權,更甚者, 與一般法院之強制執行法理、手 段、方法相差甚多。「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擬之「行 政執行法修正草案」,爰規劃該類案件回歸由行政機關自行執 行,嗣法務部提出之「行政執行法重行修正草案」,進一步規劃 由專責機關辦理之。
  • 重視執行態度,提升服務品質
  • 執行人員之執行態度是影響民眾對政府觀感之重要因素, 為貫徹執行體系「親切」之核心文化, 提高服務效能,訂有「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辦理執行態度考核要點」, 執行人員與民眾應對,態度應誠懇親 切,遇有民眾激動言行者,仍應保持 理直氣和之態度,妥為解釋應對,避 免發生爭執。並按月考核執行人員之 執行態度,對於執行態度考核優良人 員,於公開會議頒獎表揚,用以肯定 及鼓勵執行人員,提升服務品質。
稽核管考、績效達標
    績效管理與評比
  • 為貫徹「企業化經營」理念,並以達成率、徵起率、結案率 做為執行同仁及分署評比之標準,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 署辦理執行工作獎勵計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每股全 年度終結案件數及逾期未結案件數管考基準」、「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執行業務績效評比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行政執行官執行業務績效評比表」等各項評比規定作為評量執行 同仁及分署整體工作成效之依據,以公開、正面而積極之比較, 產生良性競爭。
  • 最小成本,最大報酬
  • 同時更講求以最少之成本,達成最高績效之投資報酬率概 念,從提高徵起金額及降低成本方面著手,行政執行署除積極督 導各分署執行人員善用執行方法與技巧,有效運用輔助人力,加 強與移送及相關機關協調聯繫,提高徵起金額;並督促各分署持 續辦理執行人員在職訓練,精進執行知能,更促令各分署配合節 能減碳政策,撙節開支,減少浪費,俾提升投資報酬率及達成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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