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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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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有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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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檢舉制度之緣起
    目的
  • 為鼓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之人員就 獎勵檢舉事項提供線索,以利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檢舉行蹤
  • 執行署為推展行政執行業務,鼓 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之人員提供線索, 俾順利執行拘提,強化行政執行效能,於 92 年 5 月 5 日函頒「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93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名稱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分署 於法院裁定准予拘提後,因執行拘提顯有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情 形者,得函報執行署以媒體及其他公告方式,獎勵提供有關應 受拘提人之行蹤等線索。嗣於 103 年 7 月 25 日修正為因行蹤不 明,即得函報執行署予以獎勵檢舉公告。
  • 檢舉財產
  • 為期發現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以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95 年 2 月 8 日修正前揭要點,增列獎勵提供有關義 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資料。
  • 檢舉奢華
  • 行政執行法於99年2月3日增訂第 17條之1禁止奢華條 文,爰於 99 年 9 月 3 日配合修正前揭要點,增列獎勵提供有關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 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人、事、時、地、物)資料。
獎勵檢舉之事項及要件
    獎勵檢舉之事項
  • 被檢舉人之確實行蹤。
  • 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 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 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 之具體資料。
  • 獎勵檢舉之要件
  •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所定之人,因行蹤不明,經分 署函報執行署予以獎勵檢舉公 告者。
  • 義務人經分署依法執行後,未清償金額合計逾1,000萬元, 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知財產顯不足清償者,分署認有必 要時,得報請執行署以公告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 資料。未清償金額合計在 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知財產顯不足清償,分署認其有隱匿 財產之虞,而有獎勵檢舉公告之必要者,得報請執行署以公 告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所定義務人,關於其生活逾越一般 人通常程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情形,分署為調查之必要,得 報請執行署公告其事由及身分識別事項,獎勵民眾提供相關 證據資料。
獎勵檢舉制度之運作
    獎勵檢舉公告
  • 執行署於每年 1、4、7、10月公告獎勵檢舉被檢舉人之確實行蹤及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每月公告獎勵 檢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資料,民眾如發 現該公告之被檢舉人行蹤、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生活奢華、 違反禁止命令情事,得檢具相關具體資料,例如住處、財產所 在、照片、消費紀錄等,踴躍向執行署檢舉專線 (02)2633-1266 提供線索
  • 獎勵檢舉獎金
    檢舉項目 核發條件 獎金金額 特別情形或上限金額 總獎金
    行蹤 因而拘獲 2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10萬元 200萬元
    財產 公法債權獲償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下 按 5% 計算 100 萬元
    公法債權獲償金額超 過 1 千萬元,其超額 部分 按 2% 計算
    生活奢華 核發禁止命令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認定違反禁止命令並 聲請管收確定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20 萬元
    核發禁止命令、或認 定違反禁止命令,限 期命義務人清償、或經裁定管收或執行管 收後為清償 按 5% 計算 100 萬元
  • 註:同一檢舉人符合各款(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之獎勵要件者,總獎金最高以 2 百 萬元為限。但該檢舉人有特殊重大貢獻,不受該最高獎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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