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費上限調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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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有關旨揭要點修正,謹依修正對照表摘述如下:
(一)第二條:刪除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二)第五條:
1、交通費報之上限: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迄地點,覈實報支,而必要路程由機關自行核處。
2、交通工具增列火車、公共自行車,艙等增列火車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
3、增列駕駛自用機車出差,並與駕駛自用汽車合併規定依必要路程公里數各以汽車每公里新臺幣3元、機車每公里新臺幣2元報支,且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辦理,增列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二、有關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條文之交通費:
1、酌修費別文字及增列火車車種:明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對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
2、刪除現行規定交通費檢具相關規定,明定當日往返毋需檢據。
三、有關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條文之交通費:
(一)有關住宿費上限調整:原區分特任級人員新臺幣2,400元、簡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2,000元,改為平日為新臺幣3,500元;假日為新臺幣4,500元。
(二)住宿費之假日定義: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包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擬辦:
一、擬會知人事室及秘書室,並刊載本署內部網站公告周知。
二、為加強宣導本報支規定,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廉政風險,並以電子郵件轉知本署同仁參閱。
三、本案業副知本署所屬各分署,毋庸另函轉知。
四、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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