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分署110.09.01 酒店要被查 封,義務人速繳違反防 疫規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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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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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姓民眾(下稱義務人)因經營陪侍酒店違反應變防疫措施,遭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 萬元拒不繳納,嗣於得知臺北分署將派員查封酒店內之生財器具後,旋即於9 月1日到場繳清上開罰鍰。本件義務人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經營有陪侍行為之酒店,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 109 年 7月 4 日查獲,認義務人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09 年 4 月 9 日依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發布實施之「為維護民眾健康,自即日起,有陪侍之酒店和舞廳全面停止營業」規定,臺北市政府爰處義務人 5 萬元罰鍰,並於 109年 9 月間移送本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後即多次通知義務人繳納,惟義務人僅表示酒店已停止營業故無力處理,嗣亦未再與臺北分署聯繫陳報清償方案。本分署為貫徹公權力,乃積極與酒店屋主聯繫並發文告知本分署將定期至酒店現場查封相關生財器具,請屋主協助配合執行。該屋主得知後即通知義務人處理,義務人方再與臺北分署聯繫表示願意繳納,並於今(1)日到場清繳全數罰鍰。本件臺北分署運用執行技巧,促使義務人繳納,充分展現遏止民眾違反防疫規定的決心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