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罰鍰拒不繳納處分投資被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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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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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受理屏東縣政府移送林姓男子違反土石採取法遭課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等案件,經該分署調查發現林某在收到屏東分署繳納通知書後,不但未積極設法繳納罰鍰,反而將其名下對某營造公司的出資額300萬元轉讓予第三人,事後不到1年,該第三人又轉讓出資額280萬元給林姓男子的配偶。嗣經屏東分署進一步調查,發現林某及其配偶以該營造公司名義,承攬多件公共工程,工程款合計達上千萬元之鉅,顯見林某應有能力繳納所欠罰鍰等欠款。
該分署調查獲悉上情,認定林某對其出資額所為轉讓行為,其目的在規避強制執行,俾能繼續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公共工程,其所作所為,已構成處分及隱匿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等管收要件。惟經屏東分署多次勸告林某繳納或提供擔保分期繳納,否則就其所作所為而言,將會面臨管收之強制處分,然林某仍辯稱:本件土石採取法罰鍰不合理,其無能力繳納,亦無法提供擔保云云,而拒不繳納所欠罰鍰。屏東分署乃於104年4月20日先依規定暫予留置林某後,即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林某,經承審法官審訊林某後,裁定管收林姓男子,管收期限為3個月。
屏東分署在此提醒民眾,對於行政機關所作成的罰鍰處分如果有不服,應該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其處分,千萬不可以為將名下財產變賣、轉讓一空,即可規避繳納罰鍰的義務,否則一旦遭查獲義務人蓄意處分財產,則脫免繳納義務之企圖非但無法得逞,還可能構成其他的違法,民眾應誠實繳納稅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