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經臺北分署管收,繳納部分欠稅並供擔保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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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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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霺國際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多次通知該公司負責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或限期履行,均置之不理,該分署日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獲准,將王姓負責人拘提到場並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管收,翌(10)日即繳納部分稅款並提供擔保後釋放。
臺北分署表示,義務人億霺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網路銷售液晶螢幕電視業務,因積欠96、97、98、102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230萬餘元,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執行。該公司王姓負責人雖曾於101年3月到場表示會盡最大能力繳納稅款,惟其後並未提出具體清償方案。該分署執行人員調查發現,億霺公司收到國稅局繳稅通知後,銀行帳戶曾存入之資金高達1,758萬餘元,其中轉匯至王姓負責人私人帳戶及現金提領之數額竟然高達1千餘萬元,公司既有大筆資金交易,卻全未用以繳納欠稅,顯然刻意規避應盡之納稅義務;臺北分署雖曾多次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或限期履行,負責人均置之不理,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拘提,104年11月9日上午執行拘提到場,經承辦行政執行官詢問,認負責人未能就上述資金流向不明之處提出合理說明,有行政執行法所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等事由,遂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解送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昨(10)日義務人即先繳納80萬元,其餘欠款則辦理分期繳納並由有資力之第三人書立擔保書後,予以釋放。
臺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接獲執行命令等文書,亦應配合執行機關之執行及相關調查程序,切勿存僥倖心態、置之不理,甚至刻意規避執行,否則如履傳不到,執行機關依法得採取拘提、管收之強制措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