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違停拒繳罰鍰,怕住家公寓遭拍賣秒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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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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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分署為貫徹公權力,維護路權正義,並回應民意對交通違規行為應予強力執行之期盼,持續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推動「加強執行滯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及 ETC 通行費專案」,強化相關案件之執行作為,其中設籍臺北市的金姓義務人因超速、違規停車、未繳過路費及不依限期定檢等遭裁罰 44 次,此外更滯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等,累計滯欠金額合計 23 萬餘元,經臺北分署查封其所有之公寓後,該義務人旋於3 日到場先行繳納 10 萬元,餘款則分 3 期繳納。
經查義務人自 107 年 8 月起至 109 年 10 月間因超速、違規停車、未繳過路費及不依限期定檢等交通違規,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出 44 張罰單,並於 110 年 1 月間陸續移送臺北分署執行。此外,義務人同時滯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罰鍰等,全部案件之滯納金額多達 23 萬餘元。案經臺北分署查得義務人名下有坐落於臺北市文山區的公寓,爰於 110 年 4 月間查封該公寓,惟義務人仍未積極處理繳款事宜。嗣臺北分署為接續不動產執行程序,乃定於 110 年 12 月 22 日會同移送機關、管區員警及連繫鎖匠,欲逕行開鎖入內調查該房地之占有使用情形。義務人有感臺北分署強力執行的決心,並擔心住家公寓遭拍賣,乃於現場執行該日當場承諾願於近日到臺北分署處理繳款事宜。嗣義務人於 111 年 1 月 3 日到場表示,其現無資力一次清償,願先向親友借錢繳納 10 萬元,其餘分 3 期繳納,經分署查證屬實後,同意其請求,義務人當場刷卡繳付 10 萬元罰鍰,剩餘 13 萬元部分則分 3 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