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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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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分署】 船長走私魚貨後脫產,經宜蘭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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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萬里林姓船長於10112月間在新北市野柳漁港港區,搭乘漁船出港捕魚,但申報返港時該船原載運出港之魚貨均已不存在,經緝獲機關會同漁業主管機關組成之專案小組認定義務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遂移交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移送機關)處理,移送機關並於107430日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經與緝獲機關和移送機關進行綿密的跨機關聯繫調查,於耙梳資料後發現義務人1034月間接獲緝獲機關之調查通知後除未到場接受調查,並接續自其帳戶提領現金220萬元,另贈與總計價值高達千萬之新北市萬里區多筆不動產予其配偶,宜蘭分署於調查過程中詢問上開事項,義務人表示「老闆提醒我過戶給太太的,不然是要被你們查封嗎!?」經向義務人確認是否是為了避免被執行,義務人表示「對啦!你這麼說就正確!」,宜蘭分署另查得義務人配偶名下目前除受贈自義務人之多筆不動產外,名下有相當數額之存款,並以要保人身分為義務人投保高保費之高額壽險。行政執行官於11189日詢問後,認定義務人應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情事,又拒未提出合理清償方案,當日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准管收義務人3個月,同日宜蘭分署並將義務人解送至管收所。義務人於入管收所1週,隨即先行繳納滯納之半數罰鍰,餘額並提供相當之擔保,義務人當日即獲釋放,所剩款項並於10日內全數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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