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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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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重購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臺北分署實施管收前暫予留置程序,義務人火速繳納22萬元後辦理分期清償(111.11.16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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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梁姓民眾107年間出售中山區土地後重購信義區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180萬餘元,於110年底又將該重購土地再行移轉,因係5年內再行移轉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北分署受理執行後,發現梁姓民眾於收受稅單後有多筆百萬元以上資金往來及處分名下另一筆敦化南路房地之情形,且未依執行命令清償或到場說明財產狀況。遂向法院聲請拘提獲准後,至梁姓民眾經營之公司實施拘提,惟未拘獲。

          梁姓民眾於1111111日到場接受訊問時,其就處分房地及資金往來情形均推稱用以返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就未繳納稅款原因則無法提出說明,僅辯稱因疫情影響,資金周轉困難,需等到明年才有辦法處理欠稅,並提出信用卡已遭強制停卡通知為證。執行人員認顯有履行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並有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依法對梁姓民眾實施聲請管收前之留置程序。渠感受到分署執行之決心,隨即請求撥打電話籌款,並於當(11)日繳納22萬元,餘欠則以每月9萬元分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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