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

保時捷男 扣薪繳清 (111.12.26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 資料點閱次數:66

          曾姓義務人約 40 歲,於 11011月間,於臺北市長安東路住家附近開車遇警方臨檢,因拒絕實施酒測,警方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予以開罰 18萬元。義務人於 110 12月底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可以分 18 期繳納,每月繳 1 萬元,但僅繳 1 期就未再繼續繳納。全案於 111 10 月間移送執行。

          臺北分署發現義務人名下無存款或不動產,但有一輛 2012 年份3500C.C.之保時捷,在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一家規模不大的有限公司有薪資所得。經通知義務人處理但未理會,遂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薪資。隔日義務人在一位年長者陪同下至臺北分署,並以現金 17 萬元繳清所欠之全部餘款。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