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酒測罰鍰臺北分署執行存款抵償 (112.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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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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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臺北市的陳姓義務人於 109 年 10 月 14 日19 時許,騎車行經民權東路 3 段一帶,遇員警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惟未依指示拒絕檢測,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18 萬元,並於 110 年 12 月間移送臺北分署執行。執行人員旋即調查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發現義務人名下坐落於民權東路之不動產即為現居住之戶籍地,臺北分署立即發函查封。然因該屋為義務人之住所且為名下唯一之不動產,為顧及比例原則,於查封不動產未立即進行拍賣,惟義務人仍置之不理,執行人員乃發揮揳而不捨的精神,按月調查義務人的金融帳戶,並於發現義務人名下帳戶有可供執行之存款時立刻核發扣押命令,自 111 年 1 月起至 111 年 11 月止共扣押及收取 4 次存款,於 111 年 12 月確認案款均已入帳,全案順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