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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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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上市櫃股票全額徵起遺產稅(112.03.17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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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吳姓姊妹的父親死亡,父親所遺留的財產總額經臺北國稅局核定有 4,263 萬餘元,減去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應該自行繳納 166 萬餘元的遺產稅,但卻未按時繳納,遭臺北國稅局移送臺北分署執行。移送執行時,加計滯納金,欠繳的遺產稅總額達 183 萬餘元,經臺北分署委託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上市公司股票後,全額徵起。

          行政執行實務上,如執行標的為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是由各執行分署委託證券公司於公開交易市場上依市價變賣,再以賣得之價金扣除執行費用後,清償所欠稅款。然而,近年來因國際經濟環境之變化快速,連帶造成股價波動加大,執行分署於委託變賣股票時點不一,無從判斷何為高點、低點,僅能委託依市價變賣。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所遺留之財產,除了有座落於臺北市中正區蛋黃區的房地外,尚有數家上市、櫃公司之集保股票。考量到對該集保股票執行即已足清償欠稅,臺北分署於收案後,執行人員旋即於 111 10 25 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被繼承人生前所購買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臺北分署在扣押該股票之同日,即一併發函命吳姓姊妹到分署陳報財產狀況,該公文並由本人親自簽收。經證券公司於 111 12 27 日以每股 169.5 元賣出後,全額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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