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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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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8日見警察在前方急熄火步行進大樓 警察趨前盤查拒酒測挨罰9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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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現年48歲之黃姓男子,於1082月間騎乘機車,因拒絕酒測而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9萬元,黃男一方面向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分期繳納,每期繳納5,000元,一方面提起行政訴訟,但直至判決確定後僅繳納1期,於1122月間被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因義務人名下僅有其住家之房地可供執行,即先發函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以保全債權。嗣黃男於11238日親至新北分署向書記官表示,伊在事發前一晚喝酒到隔天清晨,酒後當日中午騎乘機車,至板橋區縣民大道一帶某大樓找老婆及小孩,剛到該大樓時就被警察叫住盤查,警察於盤問時聞到伊身上有酒味,當下要求進行酒測,伊主張並未騎乘機車,因此拒絕酒測,並提起行政訴訟。據該判決指出,警察提出蒐證影片證明義務人當時確有騎乘機車,法官亦認定義務人在距離該警察前方約50公尺處熄火下車快步走進大樓,警察見狀怪異趨前盤查,其過程合法。黃男向書記官坦承,伊擔心留下酒駕紀錄,才會拒絕酒測,而之前辦理分期繳納,因一時忙碌,忘記按時繳納,直到房屋被查封,才趕緊帶現金前來繳清剩餘罰鍰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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