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30日營造公司負責人抗稅 清明連假前被送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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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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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從事營造業之「福○工程公司」,欠繳95至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157萬餘元,於98及101年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人員多方勸諭下,僅於99年間自行繳納25萬餘元,其後又分2次繳納6,000餘元,總清償金額約26萬元,加計超過10年之法定利息,尚欠約179萬元。凌姓負責人多次承諾辦理分期繳納卻屢屢爽約,並將公司之銀行存款877萬餘元分8次匯至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玖○營造公司」。嗣凌姓負責人雖於111年12月間承諾先處理另1件即將於112年1月到期,尚欠約50萬元之案件,並依約於111年12月繳納15萬元,但應於112年1月繳納35萬元,卻僅繳納2萬元。行政執行官忍無可忍,再通知凌姓負責人於112年3月30日到場說明未依約繳納原由,凌姓負責人僅淡淡表示其營造公司即將結束營業,無錢可繳。行政執行官於詢問後依法暫予留置,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聽到要被管收後,凌姓負責人向行政執行官表示,要管收他,不如放他回去工作,才有錢繳納。行政執行官則勸凌姓負責人拜託家人幫忙處理,並告知如再消極不處理,將在管收所度過5天清明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