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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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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繳清欠稅,慎終追遠祖先含笑 (112.04.21 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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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祭祀公業許姓管理人名下擁有臺北市文山區多筆不動產,滯欠 101 109 年度之地價稅合計約 104 萬餘元,派下員暨民事訴訟程序之特別代理人於本(112)年清明節後,至臺北分署繳清欠稅,展現臺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之優良美德。

          義務人於日治時期大正 8 年(即民國 8 年)成立,許姓管理人向當時臺灣總督府承購公有之土地,並於大正 11 年(即民國 11 年) 7 8 日經登記取得臺北市文山區多筆土地所有權。然管理人於隔年死亡,惟其後均未再選任管理人。嗣 106 年間起,祭祀公業許姓管理人之子孫與出資購買祭祀公業土地者之子孫間就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有所爭執,致派下權訴訟進行期間之數年度地價稅無人代為繳納,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於 107 年間陸續移送至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案件後,旋即查封義務人所有臺北市文山區之土地,並於 108 年間進行不動產拍賣程序,惟前揭土地均為雜木林,部分土地上更見廢棄物散落情形,致無人應買,不動產拍賣程序亦告終結。移送機關審慎評估,認不動產具拍賣實益,於 110 10 月間再次申請臺北分署重啟文山區興隆段 2 小段 2 筆不動產拍賣程序。臺北分署除持續進行不動產執行程序外,經由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發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於 110 11 19 日裁定選任義務人許姓派下員為民事訴訟程序之特別代理人,並由前開裁定理由判斷義務人之稅金繳納、稅款籌備、派下員整合等事務均由該派下員負責實際執行,乃核發限期陳報財產執行命令要求其到場提出清償計畫,後該派下員至臺北分署書立擔保書辦理分期繳納,考量祭祀公業不動產之特殊組織意義,臺北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期間暫緩不動產拍賣程序,許姓派下員於本年 4 月間繳納最後一期金額,全案順利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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