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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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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遠千里來繳稅 保住壽險安心返加 (112.04.28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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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錢姓義務人之婆婆於102年贈與其債權,惟因贈與人即其婆婆逾期未繳納贈與稅 60 萬餘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並於 109 年間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案件後,從移送機關檢送之稅捐復查申請書知悉義務人長年旅居加拿大,育有幼女,且有再次懷孕之情形,致使其無法回國處理稅務問題。復因新冠疫情嚴峻,義務人書面告知臺北分署,國內親人無人願意代為處理欠稅,其囿於隔離政策,實難返臺處理欠稅云云。

          臺北分署雖查得義務人於國內尚有人壽壽險利益可供執行,然人壽壽險利益之執行,原司法實務見解往往以人身保險具一身專屬性,否定執行機關得以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1 11 月間作成裁定統一見解,肯定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為求審慎,臺北分署於終止義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前,依法再次通知義務人提出清償計畫代替人壽保險之執行,義務人旋即向臺北分署表示已返臺,俟入境自主防疫期滿,即至臺北分署處理欠稅,最終義務人於今年 3月間併用壽險滿期金債權及信用卡支付等方式清繳本筆欠稅,終得以安心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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