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2日工程公司欠稅拒繳還脫產前負責人遭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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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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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正○興工程有限公司因滯納101年度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519萬餘元,於105年11月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義務人因有虛報員工薪資之情事,臺北國稅局於103年5月起即多次通知時任負責人之方男陳述意見,方男於103年至104年間陸續向臺北國稅局提出承諾書表示願意繳稅,嗣方男於105年3月間申請復查後,旋於105年4月變更負責人登記,惟未繳納稅款。
進一步追查後發現,義務人於103年5月至104年8月獲利高達2,350萬餘元,竟未用以繳納欠稅,且銀行帳戶於105年間轉帳168萬餘元至方男之配偶帳戶內,並於同年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繼續營業。為此,新北分署多次通知方男到場說明,其無法說明義務人公司資金流向,且拒絕提出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於詢問後,認方男符合管收之要件,當場予以留置,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方男於擔任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期間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