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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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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禮讓行人挨罰不理 臺北分署強力執行成效佳 (112.07.03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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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行政院「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政策,臺北分署專案列管未停讓行人之違規裁罰案件,並持續強力執行。

          1.臺北市中正區詹姓男子,於1108月間在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駕駛汽車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下稱移送機關)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因詹男另有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駛機車之違規情事,亦遭裁罰,連同未停讓行人案件合計共2張罰單,裁罰金額共計10,500元,詹男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於1122月移送執行。本案攸關用路人生命健康安全,臺北分署受理後隨即列為重點執行案件,於查得義務人之薪資債權後,旋即核發執行命令,經義務人任職公司於1126月初解繳義務人滯欠金額之支票予移送機關後,全案順利徵起。

          2.臺北市中山區一名張姓男子,於1115月間在信義區松隆路,駕駛汽車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經移送機關裁罰2,600元;且張男另因多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未繳費等違規情事,亦遭裁罰,連同未停讓行人案件合計共7張罰單,裁罰金額共計4,400元,移送機關自11011月起陸續移送執行。臺北分署受理後,查得其於玉山證券公司及國泰證券公司開設之帳戶內有浩鑫、新鉅科及醣基等股票,即核發扣押上市櫃股票之執行命令,嗣經委託臺銀綜合證券公司代為變賣義務人之股票後,全案足額徵起。

          3.臺北市中正區蔣姓男子、萬華區陳姓男子及林姓女子,因駕駛車輛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遭裁罰,嗣逾期未繳,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臺北分署受理後,查得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債權,即核發執 行命令執行該存款債權,陳男及林女皆係一次即足額扣押、收取,蔣男部分,經臺北分署分別於1115月及7月、1123月及5月共4次扣押其銀行存款債權,終於1125月足額扣得款項,且於1125月底核發收取命令,本案全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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