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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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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9日新北分署聲請管收出租大戶,法院裁准以人頭收取巨額租金惡意欠稅義務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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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林女因欠繳96至97、100、103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103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暨罰鍰等,欠繳金額合計714萬餘元。案件經新北分署追查後發現,林女利用子女及友人名義買進不動產後再將該等不動產出租收益,利用人頭藉以隱匿其個人年度租賃所得,於101年至105年間租金收入合計達1,006萬餘元;另查得林女於103年5月間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銷售金額扣除貸款後尚有結餘款237萬餘元匯至林女帳戶,惟林女旋即將該款項提領,流向不明。林女於108年10月間曾到場表示每月有租金收入100萬元,惟尚須支付裝潢費及貸款等,無力繳納欠稅。嗣新北分署持續積極執行,了解其以人頭買賣不動產之手法,且傳詢相關人到場詢問,並多次通知林女到場說明,林女卻避不見面,屢傳不到,新北分署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拘票,於112年10月19日會同臺北分署將林女拘提到案。林女拘提到場時,仍聲稱入不敷出,拒絕提出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林女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當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林女獲准。目前仍在管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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