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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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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1日新北分署管收被查稅後脫產之義務人,管收所待一夜急籌款獲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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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某張姓男子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5,370萬餘元,逃漏綜合所得稅1,610萬餘元,於112年4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執行其存款及壽險解約金債權,加上義務人自行繳納部分款項,共徵起52萬餘元,尚欠1,558萬餘元。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於111年4月間收到國稅局調查函後,展開一連串的脫產行為,先在111年5月間將其投保之3份壽險保單解約,另因發生保險事故,獲另1家保險公司理賠,其解約金及理賠金合計超過300萬元,匯入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帳戶後,隨即提領現金或轉給其配偶。續於同年6月間以其名下房產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貸款850萬元,貸得之款項撥入其銀行存款帳戶後,悉數提領現金。又於同年6、7月間陸續將持股出脫賠售,得款近百萬元入其銀行存款帳戶後,亦全部提領現金。再於同年11月間將上開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之房產出售,買賣價金結餘款超過400萬元,於112年1月間匯入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帳戶後,部分提領現金,部分轉匯給其親友。總計義務人脫產之金額約1,700萬元。

       嗣行政執行官通知義務人於112年10月31日到場繳納欠稅並報告其財產狀況,義務人喊冤表示,其原獨資經營1家升降梯公司,於109年間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國稅局因此認定其可獲分配公司盈餘5,370萬餘元,才會被追課本件鉅額欠稅,實則公司並無如此鉅額盈餘。義務人表示現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最多只能繳納3萬元。因無法提出合理之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詢問結束後,即依規定暫予留置,當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准管收。義務人在管收所待了一夜,新北分署於隔日(11月1日)一早將其借提至新北分署,義務人趕緊通知其配偶幫忙籌款,終籌得550萬元現金繳納部分欠稅,剩餘欠款則辦理分期繳納,並由義務人之配偶書立擔保書作保後,釋放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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