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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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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27日新北分署強力執行居家檢疫期間逛夜店挨罰百萬 書記官費盡唇舌加速繳清罰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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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人黃姓男子於109年3月18日自柬埔寨入境,應在新北市三重區住所居家檢疫14天,至109年4月2日止,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109年3月22日0時30分擴大臨檢時,卻在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某夜店現場查獲義務人。因義務人違反居家檢疫規定,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夜店係國外人士喜歡聚集、出入份子複雜、消費者常近距離接觸、提供餐飲及娛樂閉密式、具高度傳染力之營業場所,義務人擅自外出,並跨縣市之行為,極可能造成社區群聚感染,且與之接觸者之追蹤難度相當高等原因,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金額100萬元。嗣義務人未於裁處書合法送達後7日內繳納,而於109年4月8日移送新北分署執行,鑑於當時國人聞疫情色變,法務部多次宣誓要加強執行防疫案件,新北分署即刻採取積極執行手段,於收案當日立即限制義務人出境、出海,並由書記官至其住家現場執行,義務人在場表示願辦理分期繳納,每月繳納3,000元,隔日新北分署另發函囑託嘉義分署執行義務人名下5筆持分土地,其後又發函囑託監理機關禁止其名下1部車輛異動。嗣義務人於109年4月10日親至新北分署向主任行政執行官表示,其當時僅外出不到2小時,又是初犯,依照裁罰基準應僅裁罰10萬元,被裁罰100萬元顯然過重,已提起訴願,但遭駁回,未再提起行政訴訟。又其擔任外商科技公司業務員,現被限制出境,已無法到柬埔寨出差,而其月薪僅4萬餘元,房屋租金每月1萬餘元,小孩才滿1歲,老婆又有孕在身,之前在中國工作,尚欠當地銀行貸款人民幣10萬元,還在分期繳納中,回國後因投資失敗,陸續向大姐借款150萬元,手頭吃緊,請求每月繳納3,000元,並表示其名下土地是長輩借其名義登記,請求不要拍賣,由其自行洽覓買主。新北分署考量義務人之家庭及經濟狀況後,同意依其所提條件辦理分期繳納,義務人亦依約繳納2年。但書記官持續調查發現,義務人之銀行存款餘額長時間維持在將近100萬元,其信用卡消費紀錄顯示其經常逛百貨公司、大賣場,應有能力提高還款金額,經通知義務人到場,出示證據勸說義務人提高每月還款金額,義務人因此自111年6月至112年7月,每月繳納1萬5,000元至10萬元不等,共清償44萬餘元。其後義務人告知書記官其土地已順利簽約出售,並於112年11月27日到場繳納現金20萬元,但書記官認義務人應有能力一次繳清,持續勸說2小時後,義務人擔心被管收,亦希望早日解除出境、出海限制,急至銀行提款19萬元,並刷信用卡繳納9萬餘元,當日全數繳清,新北分署於隔日解除其出境、出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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