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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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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前負責人滯納房地稅未繳,臺北分署執行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後分2期繳清(113.02.05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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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姓民眾原為建設公司負責人,因投資失利,其名下持有未滿 1 年房地遭拍賣,未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後依法補課及裁罰計新臺幣(以下同)70 餘萬元,王姓民眾未繳納,遭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收案後執行其存款,僅獲償 2 萬餘元,王姓民眾於執行程序中曾到場陳報。臺北分署查得王姓民眾名下不動產多設有抵押權或曾經法院拍賣未能拍定,因王姓民眾前曾投保人壽保險,臺北分署即於 112 8 月間扣押王姓民眾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王姓民眾收到執行命令後,亦同意以該筆解約金清償滯納稅款,後於 112 11 月,王姓民眾委任代理人向臺北分署陳訴願分 2 期繳清稅款以代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執行,臺北分署於向保險公司確認王姓民眾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尚在作業後,即同意所請,並通知保險公司暫緩辦理解約事宜,王姓民眾後於 112 11 月及 12 月分 2 次繳清全部滯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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