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利用公司斂財,拒繳欠稅遭管收!(113.04.03新聞稿參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4
- 資料點閱次數:217
林姓男子為本案義務人中華世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實際負責人,前於 90 年 9 月至 92 年 2 月期間,利用義務人公司名義銷售外國公司股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 億 5,428 萬 6,873 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後遭移送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追課 91 年度營業稅及 3 倍罰鍰,義務人公司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99 年 3 月 4 日判決駁回確定;另渠於 91 至 92 年度期間將義務人公司名下資金匯至國外個人銀行帳戶,並以自己名義購買他國公司股票,亦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追課91 及 92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4,453 萬餘元及罰鍰 3,193 萬餘元,部分案件義務人申請復查,均經駁回確定。
臺北分署曾多次至林姓男子住居所為現場執行,並通知應親自到場報告,惟林姓男子皆藉故拖延隱匿, 致臺北分署無法掌握其行蹤,故於 105 年 6 月 14 日核發執 行命令限制渠出境。
林姓男子於本(113)年 4 月 2 日至臺北分署表示沒有能力清償欠款,但因有香港、新加坡之工作 機會,希望能解除限制出境;承辦行政執行官詢問後,審酌林姓男子有隱匿或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之情事,當場予以留置,後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