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麟洛鄉長收賄遭監察院罰60萬 屏東執行分署扣保單追回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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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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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O和於104年至105年擔任鄉長期間,就麟洛鄉公所辦理的三件勞務採購案,與得標廠商約定並收取賄款57萬元,作為他催促鄉公所職員辦理廠商請款進度的對價,監察院認定他是假借鄉長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財產上利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他開罰60萬元。蔡O和案發後雖有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並未繳納本張罰單,監察院於112年6月將案件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屏東分署受理後調查發現蔡O和已因他案入監服刑,名下無財產,但是在保險公司有投保一張保單,業已繳費期滿,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皆為蔡志和本人,便發函保險公司扣押這張保單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與解約金的權利。
執行人員另發函通知蔡員就分署將終止保險契約一事以書面陳述意見,為踐行程序保障,行政執行官更親至監獄詢問。蔡員當場表示同意分署終止保險契約,由保險解約金沖抵38萬餘元罰鍰,並向執行官承諾剩下的罰款會通知家人繳清,還給了執行人員聯絡方式。經確認對於蔡員的權益沒有損害後,執行人員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單,通知保險公司將義務人可領取的解約金交給監察院,書記官確定還未受償的餘額後,旋即與蔡員家人聯繫,經家人允諾隔週湊齊餘款給監察院,之後果然如期繳納,讓屏東分署成功為國庫追回這筆欠款,也讓義務人順利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