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負責人利用公司出口黃金,提領現金後拒繳欠稅遭管收!(113.08.14新聞稿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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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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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收人蒲姓男子為義務人康○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義務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義務人公司於民國(下同) 94 年至 97 年間,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辦理申報、繳納,遭移送機關移送本分署執行,至 113 年 8 月 13 日,罰鍰及稅捐加計滯納利息尚欠新臺幣 4 億5,539 萬 5,617 元。
臺北分署收案後查得,蒲姓男子實質控制公司財務,為義務人公司實際負責人,行政執行官詢問後,審酌蒲姓男子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定之「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遂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