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17日肉品公司製售黑心混充肉且欠稅,負責人脫產神隱遭新北分署與臺中分署通力合作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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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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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肉品加工製造買賣業之威○公司滯納101及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登記負責人蔣姓男子於 103 年 9 月間收到稅單後,卻不思繳納,更於 103年 11 月間因公司何姓實際負責人及員工涉及肉品摻偽詐欺遭檢方搜索後第3日,與其配偶將公司之 2家銀行存款共870萬元現金提領一空,隨即神隱,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持續佈線追蹤,於113年12月17日囑託臺中分署在臺中市太平區將其拘提到案,當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除用心執行欠稅案件外,並全力貫徹行政院力推之「五打七安」(打詐及食安)政策。
營業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之威○公司,滯納 101 及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約253萬元,年近6旬之登記負責人蔣姓男子於 103 年 9 月間收到稅單後,先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由國稅局於105年5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執行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僅獲償 800 餘元。經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威○公司之何姓實際負責人及員工因涉嫌將價格較低廉之菊肉(即豬臉頰肉)攙入羊肉,製造羊肉捲等產品,再對外佯稱係純羊肉捲販售給不知情廠商;又因製作羊肉捲所剩餘羊油甚多,為謀降低生產成本,另將羊油假冒為豬油攙入菊肉(即豬臉頰肉),製造肉捲,向廠商佯稱係純豬成份所製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於 103年11 月間遭檢方搜索後,蔣姓男子疑為規避本件欠稅執行及免於刑事判決確定後遭執行及沒收,旋於3日後,與其配偶將義務人之2家銀行存款共870萬元現金提領一空,並於隔年申請停業。
嗣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威○公司因其代理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科罰金 1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 594萬842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新北分署多次通知蔣姓男子到場報告威○公司之財產狀況,均未到場,顯然神隱中,經多方調查,最後研判其應居住於臺中市太平區,即於 113 年 11 月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拘票,於 113 年 12 月 17 日囑託臺中分署拘提,在新北分署與臺中分署通力合作下,終在臺中太平區將其拘提到案,惟蔣姓男子堅稱其非實際負責人,公司之銀行存款並非其所提領,並不知被提領款項之流向,又推稱其正在新北市雙溪區養病,當日僅是南下臺中看病,無力繳納欠稅,拒不提出具體合理之清償方案,新北分署基於以上事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不採信蔣姓男子說詞,裁定准予管收。蔣姓男子如再拒不提出具體合理之清償方案,將在管收所內度過寒冬及迎接蛇年到來。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及公司負責人應主動誠實納稅,並遵守相關食品安全規範,切勿以詐欺等不法手段牟取不義之財,於移送執行後並應自動清繳欠稅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神隱及脫產等方式規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