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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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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25日義務人管收前嘴硬管收後服軟,新北分署管收一夜後籌款繳百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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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分署辦理某義務人滯納 111 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件,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於出售房屋土地後,將其上千萬元銀行存款分次轉匯或提領現金,經通知義務人於 113 年 12月 25 日到場調查金流及勸諭其繳納,義務人堅不提出合理之清償方案,並直白表示「如果有收入也會先清償朋友欠款」,當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管收,其在管收所度過聖誕節後,隔日即由其友人籌款到場繳納部分欠稅 100萬元,餘欠辦理分期繳納,於其友人書立擔保書後,釋放義務人。 新北市板橋區年近4旬之林姓男子,前於 111 年間出售其持有期間在 2 年內之房屋及土地,因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追課 111 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290餘萬元,並裁處 140餘萬元罰鍰,於 112 年 10 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執行其銀行存款及薪資債權,共徵起 25 萬餘元,尚欠約 450 萬元(含本稅應加計之法定利息)。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於 111年間出售不動產取得之價金結餘款 900餘萬元,於匯入其銀行存款帳戶後,即分次轉匯給他人或提領現金。且於 111 年 12 月間收受國稅局調查函後,又陸續將其多家銀行存款分次透過 ATM及臨櫃方式,單筆提領數萬元至 20 餘萬元不等之現金,合計約170萬元。 經行政執行官通知義務人於113年5月間到場報告其資金流向,義務人表示,匯款 70 萬元係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其餘匯款給親友 300 餘萬元係清償借款;提領現金 240 萬元係清償銀行貸款;提領現金300萬元則係交給友人賺取利息,但多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行政執行官復通知義務人於113年12月25日到場繳納欠稅及報告財產狀況。義務人表示,之前透過ATM及臨櫃提領現金是用以支付日常生活費及清償友人債務,其已遭公司資遣,無能力一次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並直白告知行政執行官,尚欠友人 200 餘萬元,「如果有收入也會先清償朋友欠款」,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定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之情事,又無視於稅捐債權應優先於普通債權清償之規定,當場諭知暫予留置,將聲請法院管收,義務人聞言滿臉疑惑反問行政執行官「什麼是管收?」經行政執行官簡略說明管收之意後,義務人表情一愣,隨即遭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裁定准予管收後,義務人趕忙多次致電親友籌款,在管收所度過聖誕節後,隔日即由其友人籌款到場繳納部分欠稅 100 萬元,餘欠辦理分期繳納,於其友人書立擔保書後,將其釋放。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依規定主動申報納稅,以免被罰,於移送執行後,並應自動繳清欠款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脫產方式規避執行,輕忽新北分署強力追討惡意欠稅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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