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繼承人未繳巨額遺產稅,臺北分署執行存款 全數徵起(114.06.02新聞稿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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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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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繼承人於 105 年間過世,其名下遺留多筆存款與不動產,惟繼承人長年散居美日等國,生活語言並非國語,對遺產稅之申報程序不甚熟悉,加以疫情及簽證停留限制,致未能及時處理遺產稅申報事宜。嗣繼承人於 110 年底短暫返台,方委託律師申報遺產稅,其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 113 年 12 月間核定本件 105 年度遺產稅(金額為新臺幣 2,059 萬餘元)。惟繼承人收受繳款書後,仍未於限期內繳納,該局於 114 年 2 月間將本案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收案後,即展開財產調查程序,於調閱遺產稅核定資料及繼承人之國外地址等資料後,便鎖定執行被繼承人於國內金融機構之高額存款,火速核發執行命令執行被繼承人之存款債權,並於 2 個月內,成功將遲繳 8 年的遺產稅一舉徵起入庫,展現鐵腕執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