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17日出售房地欠稅遭管收,3週後繳100萬元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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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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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某胡姓義務人於 111年9月間出售房屋及土地,未將所得之價金結餘款用以報繳房屋及土地所得稅,而以提領現金及匯款給母親等方式將其隱匿、處分。新北分署通知義務人於114年 5月28日到場履行義務,因義務人提出之清償方案需將近 30年始能履行完畢,行政執行官無法接受,於詢問後依法暫予留置,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翌日義務人先辦理分期繳納,並由其母親擔任擔保人,於其母親籌款3週後,在114年6月 17日先行繳納100萬元,由新北分署將其釋放。 新北市某胡姓男子年約 5旬,於111年間出售其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之房地,經代書提醒後,仍未於規定期限內自動報繳房屋及土地所得稅,遭國稅局追課本稅242萬餘元,並裁處罰鍰107萬餘元,於112年8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新北分署執行其銀行存款,僅徵起600元,尚欠349萬餘元。
行政執行官細心調查發現,義務人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價金結餘款 322萬餘元,於匯入其銀行存款帳戶後,立即將其中30萬元匯至其母親之銀行存款帳戶,其餘款項則分次提領現金殆盡,其中1筆現金提領 260萬元。義務人於行政執行官詢問金流時表示,因之前購屋時向其母親借款,匯款 30萬元給其母親係清償欠款;提領 260萬元現金部分,其中 150萬元係清償綽號「阿明」之欠債,不知「阿明」真實姓名,另將100萬元交給某越南女子,代為投資購買越南之土地,但因其欠稅被限制出境,不知所購買之土地位於何處。但針對其所述借款及購地等事,義務人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新北分署再通知義務人於 114年5月 28日到場履行義務,義務人表示,其現以開車為業,每月最多僅能繳納1萬元(履行期將近 30年),無法提供擔保。
行政執行官於詢問後,認定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處分應供執行財產之情事,先依法暫予留置,當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翌日,新北分署提詢義務人,並通知其母親到場,當日先辦理分期繳納,並由其母親擔任擔保人,其母親籌款 3週後,在114年6月 17日先行繳納100萬元,由新北分署將其釋放。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被罰,於移送執行後,並應自動清繳欠款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脫產等方式規避執行,輕忽新北分署強力追討惡意欠稅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