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處分財產欠稅 新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義務人迅速提出清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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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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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於113年6月間出售房屋及土地,欠繳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稅165萬餘元,新北分署受理後發現,義務人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結餘款轉至親友帳戶,且提領大額現金,甚至處分其名下之投資,還頻繁出國旅遊,顯有隱匿處分財產之情事,爰於114年10月2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促使義務人於114年10月29日提出分期償還計畫,當日先行繳納50萬元,經叔叔出面擔任擔保人後,獲准釋放。
義務人陳男年約3旬,於 113年 6月間出售名下臺中市西屯區之房地,欠繳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稅 165萬餘元,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 114年2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新北分署受理時,義務人名下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經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義務人出售系爭臺中市之不動產,扣除相關交易成本及抵押債權後,尚有結餘款627萬餘元,當時義務人已明知應繳納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稅,竟未繳納,反而將該結餘款轉至祖母、姑姑、叔叔及其他友人等人之帳戶,並提領上百萬元之現金,甚至處分其名下原持有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未上市公司股份,所得金額金額 59萬餘元及120萬元亦均提領一空,將其名下財產處分殆盡,致新北分署受理本案時,義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另發現義務人於113年 7月至 8月短短2個月間,即出國4次,顯有相當資力。行政執行官詢問義務人其處分財產之原因,其陳稱匯款給親友均係用於償債,惟義務人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另詢問其出國之詳情,其表示伊與太太出國至澳門慶生及旅遊,還去娛樂場拚一把,當時將全部的現金 140萬餘元都賠光。經新北分署多次限期義務人履行義務,並限制其出境,惟義務人陳稱其現名下已無財產,僅能先每月繳納3,000元。考量義務人具備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所提清償方案與欠稅金額顯不相當,且已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隱匿處分財產之管收事由,遂於 114年10月2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法院裁定准許。陳男在被管收後態度轉變,迅速於兩日後(10月29日)提出具體分期繳納計畫,先行繳納50萬元,並由其叔叔擔任擔保人,新北分署遂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