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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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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16日3C商品貿易業者隱匿千萬元管收1日後繳納百萬元辦分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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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松○貿易有限公司滯納 107年度營業稅、109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尚欠金額約450萬元,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林姓負責人將公司之貸款及存款挪為己用,拒不繳納稅款,於115 1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隔日即由親友籌款繳納100萬元,餘欠辦理分期繳納及提供擔保後獲釋。

       新北市板橋區之松○公司係由林姓男子擔任負責人,經營 3C商品買賣,於107 7月至1084月間,因取具不實發票虛報進項稅額 424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追課相關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林男於 111年間陸續將松○公司銀行存款帳戶內之1,170萬元,分8次轉匯至其個人銀行存款帳戶,另將松○公司向銀行申貸之300萬元,以現金方式全數提領。行政執行官即通知其到場報相關資金流向及用途,林男表示,相關款項均以個人名義貸予友人收取利息,但均被倒債,未留有相關證明資料。

       嗣行政執行官再通知林男於 11518日到場繳納欠稅,並提出清償計畫及提供相當之擔保,經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林男顯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且無法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及擔保,依法先暫予留置,當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准管收。翌日,林男親友先行籌款 100萬元到場繳納,餘欠由林男辦理分期繳納及書立擔保書後獲釋。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被罰,於移送執行後,並應自動清繳欠款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脫產等方式規避執行,輕忽新北分署強力追討惡意欠稅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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