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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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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3月10日短期轉售房地未納稅 移轉資產規避執行遭管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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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一名 30 多歲陳姓男子,於 113 7 月間出售位於新北市五股區之房屋及土地,未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遭追繳重購退稅額外,並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連同滯納金及利息合計達新臺幣(下同)517萬餘元。

       案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發現其刻意移轉資產規避清償之事,於 115 3 10 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業獲裁定准許。 陳男原於 110 11 月間出售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房地,並於 1111月間重購新北市五股區房地,當時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惟其於重購後未滿5年,即於1137月再行出售該五股區房地,交易總價為1,313萬元,已不符重購退稅之適用條件,依法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及新莊稽徵所查核,除追繳重購退稅額342 萬餘元外,另核課房地合一稅 118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53 萬餘元,併計滯納金及利息總額達517萬餘元。惟陳男逾期仍未繳納,案件遂於 1147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強制執行。

新北分署調查發現,陳男於 113 7月出售五股區房地後,履約專戶於同年 8月間撥入售屋結餘款 588 萬餘元至其個人銀行帳戶,惟其明知應繳納相關稅負竟於當日即將該筆款項全數提領並匯入親戚家人帳戶,使自身帳戶資金歸零。經詢問資金流向時,陳男稱係用於清償債務,卻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要求其提出清償稅款方案時,亦表示無力負擔。

       新北分署認為,陳男於取得大額售屋款項時,原具備清償能力,卻故意未履行納稅義務,反而迅速移轉資產,致名下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已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及「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要件,爰於 115 3 10 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新北分署呼籲,民眾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應誠實申報並依規定繳納房地合一稅,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申報或移轉資產方式規避稅負,否則除須補繳稅款及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亦可能遭強制執行甚至管收,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請民眾務必如實繳稅,以免遭受強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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