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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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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分署加強執行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18
  • 資料點閱次數:1008

加強執行違反動保法者及宣導相關法規

加強執行違反動保法者及宣導相關法規

          屏東分署近日加強執行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該案起因是義務人所飼養之狗狗遭棄養,在路邊無所適從,經動物救援隊救援後送交動物之家收容,掃描晶片後通知義務人領回,義務人卻置之不理,動保處以義務人已構成棄養行為開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案經移送屏東分署後,除強力執行扣押義務人存款外,更至義務人家裡現場執行訪查,同時宣導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後果。 家中飼養毛小孩的民眾,請勿惡意棄養,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可循多元管道幫他找一個新家或交送動物收容處所,千萬不可隨便棄養,以免遭罰。如民眾撿到貓狗,可先帶至動物醫院掃描晶片協尋或通報動保處協助處理。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如民眾有違反動保法規定之情形,經相關機關裁處罰鍰,通知繳款逾期未繳,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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