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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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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脫產規避執行遭管收後由其子繳清換取自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20
  • 資料點閱次數:361

義務人脫產規避執行遭管收由其子繳清換自由

義務人脫產規避執行遭管收由其子繳清換自由

          義務人陳○如因99年至101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不動產買賣銷售房屋金額高達1億750萬餘元卻未申報銷售額,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除補徵上開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滯納金額共計1,330萬餘元,為行政執行署列管之滯欠大戶。經新北分署調查,義務人於101年6月間收受移送機關輔導函,發現移送機關已開始稽查上開逃漏稅之事實後,即計畫性地將個人價值2,400萬餘元股票贈與其子女,並將其所有價值840萬元房屋移轉登記至其子名下,又將139萬元存款匯入第三人銀行帳戶。義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等相關事證明確,核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第3款之管收事由並有管收之必要,新北分署於109年3月17日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義務人獲准,管收期間積極勸說74歲義務人及其子女繳款,終於在4月6日,由其子繳清全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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