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2日以法令字第112045276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8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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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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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2日以法令字第112045276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8月22日生效。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宣導事項:
(一)第四點第(一)項:「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或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情形之一,而經起訴或判決認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有關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獎金。」即民眾提供「境外敵對勢力」情資,最高獎金二千萬元。
(二)第四點第(二)項:「查獲以第二點所定各類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獎金。」即民眾提供「選舉賭盤」情資最高獎金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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