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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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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故意申報不實案例5(監察院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6
  • 資料點閱次數:721

《案例5》縣議員A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公職人員所有之股票股票不分公司是否上市皆應申報,且公司有營業事實,且股票金額高,受處分人應無不知之理,故認定申報人為故意申報不實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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