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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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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故意申報不實案例6(監察院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27
  • 資料點閱次數:440

《案例6》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按公職人員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且申報人存款可以透過銀行確認金額數,非難以查知。申報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為輕忽漠視本身之申報義務,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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