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審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應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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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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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課予特定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本部研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於今(21)日院會通過,將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 現行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為達成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渠等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第6條第2項)二、 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現行本法第6條第2項雖規定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上網公告,惟上網公告之期間為何均乏明文規定,考量如將前揭公職人員之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將甚為龐雜,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亦無實益,是以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第6條第2項)
三、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
(一)現行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惟如嗣後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第6條第1項及第3項)
(二)審酌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爰於第6條第3項增訂上網公告1年。(第6條第3項)
四、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