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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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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應如何申報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 資料點閱次數:192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法務部112年9月1日法廉字第1125003500號 

(一)有關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其中「各類」、「該類」如何定義及NFT是否均歸為同一類乙節:

1.查填表說明修正理由已敘明「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惟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爰規範各『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例如:申報人本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三十萬元、甲幣交易價額五百元、乙幣交易價額七百元、丙幣交易價額八百元,則僅需申報上開比特幣,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無須申報。」是以,「各類」係指比特幣、甲幣、乙幣、丙幣;「該類」係指該比特幣、該甲幣、該乙幣、該丙幣。

2.參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下稱FATF)之相關指引定義,獨特且不可互換,並在實務上用作收藏品而不是支付或投資工具之數位資產,可稱之為非同質化代幣(NFT)或加密收藏品,此類資產具體取決於其特徵,通常不被視為虛擬資產;一些表面上似乎不構成虛擬資產之非同質化代幣,如果在實務中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則可能屬於虛擬資產之定義。是以,NFT是否為填表說明所稱之虛擬資產,尚待關注國際組織相關定義及NFT交易實務後續行研析。

(二)有關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所稱20萬元申報標準及「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如何計算及是否造成查核機關誤判申報人之虛擬資產未達申報標準乙節:

1.按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20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1千元以下,均應計入20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元、乙幣交易價額800元、丙幣交易價額900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1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修正理由已敘明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人須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之繁瑣,爰規範上開但書規定。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尚非以申報人填寫之財產內容作為判斷各項財產是否達應申報標準。

(三)有關若申報人無法確認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或虛擬資產於申報日無當日平均交易價格時,應如何申報乙節:

1.本次修正明定應申報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以顯示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之價值。

2.故申報人應竭盡所能查詢虛擬資產之交易價格,始得謂已善盡查詢、檢查義務,若申報人已竭盡所能查詢仍無從查證有關虛擬資產之交易價格者,得予以註明。

(四)有關本部函發填表範例中以太幣之「存放機構(錢包廠商)」欄位為空白,欄位空白有可能使申報人誤會「存放機構(錢包廠商)」得任意選擇填寫與否;另申報人若係以冷錢包持有虛擬資產,是否應特別註明,不宜以空白表示乙節:

1.查填表說明之修正理由已敘明「虛擬資產『若有』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應』申報該存放機構(錢包廠商) , 例如交易所、錢包業者或其他託管機構」,尚非由申報人任意選擇是否填寫。

2.本次修正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之理由為,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且我國考量洗錢風險,業於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爰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使公職人員財產更透明化,是以申報人若以「冷錢包」持有虛擬資產者,雖與「存放機構(錢包廠商)」欄位之申報目的未盡相符,為使財產透明化,亦得予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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