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故意申報不實案例1(監察院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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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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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立法委員A因申報期間照顧重病住院之父親,且事務繁忙而未詳查正確財產狀況漏未申報配偶所有存款,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每年財產定期申報期間長達二個月(1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即是立法時已考量公職人員業務繁忙程度,故訂定較為充裕之時間俾利公職人員順利辦理申報事宜,自無由以照顧病重親人藉詞推卸申報義務,故本案經法院調查後仍認定該行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